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条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人为损害、发生严重病虫害或者出现生长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复壮抢救措施,将复壮抢救情况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复壮抢救措施,将复壮抢救情况记入古树名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