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
(二)断干、断根、剥损树皮;
(三)折枝、刻划、钻洞、钉钉子;
(四)悬物、缠绕、搭棚,或者架设电线、拴系物品和牲畜;
(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将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六)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
(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标识牌、保护设施;
(八)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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