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并将救治情况记入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