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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