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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