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确需进行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宅基地证;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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