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一)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