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