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