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五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组织清洗、消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