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