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