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缺失、损坏的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未及时补配、修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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