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