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