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排队上下车;
(二)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
(三)不得在运营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以及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四)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不得携带畜禽、猫、狗等动物乘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除外;
(六)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接受票证检验。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一)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依次排队上下车;
(二)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
(三)不得在运营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以及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四)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不得携带畜禽、猫、狗等动物乘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除外;
(六)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接受票证检验。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