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和标识;
(三)准确播报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不得要求乘客超出政府制定的票价标准购票、刷卡或者投币;
(七)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维护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安全,发现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
(九)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和标识;
(三)准确播报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不得要求乘客超出政府制定的票价标准购票、刷卡或者投币;
(七)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维护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安全,发现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
(九)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