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设备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从事运营的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识和投诉电话;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非现金支付识别和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通风设施性能良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将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接入动态监控平台,并确保数据完整。
从事运营的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识和投诉电话;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
(五)无人售票车辆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非现金支付识别和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通风设施性能良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将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接入动态监控平台,并确保数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