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临时变更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报请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线路进行变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于线路变更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线路运营,并及时更改原站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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