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
驾驶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二)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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