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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