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