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与县(市)、上街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上街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途经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县(市)、上街区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由途经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