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