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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