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