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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