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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