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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