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