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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