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九条 对排污单位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对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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