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相应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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