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相应工业园区。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