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