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