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