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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