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市市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