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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