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平台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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