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