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归还或不上交乘客遗失物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停业培训,直至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