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二)知晓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三)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四)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二)知晓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三)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四)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