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二)实行物业化管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四)按照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五)在主要出入口采取措施,保证车辆清洁,清洗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六)拆除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采取硬化、固化、绿化、覆盖、喷淋等综合降尘措施;
(八)临时用房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九)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和物料;
(十一)遇高温、暴风雨、冰雹等天气时,对施工人员和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遵守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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