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施工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四)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施工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四)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施旁站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