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护

第四十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护 第四十条 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重点旅游景区(点)设置投诉站(点),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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