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医疗救援;
(三)急救医疗车辆、设备、器械的配备、维护、更新和通讯指挥调度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社会性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医疗救援;
(三)急救医疗车辆、设备、器械的配备、维护、更新和通讯指挥调度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社会性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