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的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
(二)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急救医疗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三)恶意拨打“120”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
(四)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急救医疗车辆通行;
(五)非法扣留、损毁急救医疗车辆及急救医疗设备;
(六)阻碍急救人员施救;
(七)侮辱殴打急救人员;
(八)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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