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