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救治的,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给予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人员,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
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对于身份不明人员,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
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