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接收急救伤病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和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