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按照工作规范实施救护。
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
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
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
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